关于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债券回售登记结算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顺利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债券回售业务,本公司就该项业务的登记结算安排通知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比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回售业务办理。
债券发行人应最晚于回售申报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回售申请。本公司在受理债券发行人的申请后,代理其所发债券的回售业务,在债券回售期间根据上交所发送的回售申报数据,对申报回售的债券作冻结处理;回售期结束后,债券发行人应最晚于回售资金发放日前两个交易日的16:00前将足额的回售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收到债券发行人足额回售资金后,本公司根据申报回售的债券数量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根据债券发行人确定的日期代理发放债券回售所涉资金,记减投资者回售成功且不转售部分的债券,并向债券发行人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具体操作请参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的“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回售”(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上海市场)。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收费标准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回售业务一致,按照公司债券交易收费,并收取回售手续费,相关收费标准分别详见《上海市场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其他→收费标准)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的“证券发行人业务收费标准”。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回售业务的数据接口同债券回售业务,具体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v3.16)》(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上海市场)。
四、其他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债券回售业务比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回售业务办理。
请各市场参与主体根据本通知做好债券回售的相应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